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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 李姓女子指控,陳姓丈夫與朱姓老闆娘曖昧,且發現先生LINE男性性器官照給對方,還聲稱要滿足她,怒告朱女通姦;但檢方認為,李婦並無具體事證可證明兩人姦情,罪證不足不起訴。 李女指控,朱女去年與先生發生關係,事後她發現先生LINE有與朱女曖昧對話,且先生曾傳送有男性性器官照片給朱女,才認定2人當天有姦情。 朱女向檢方否認犯行,聲稱在巷口開店,因而認識陳男夫婦,還說陳男要傳什麼東西給她看,她不一定要讀,且相信陳男不只傳給她1個人。 李女還曾告訴她,陳男的LINE友不只她,且傳給別的女人看的內容「更噁心、更曖昧」,李女還說她很可憐。 朱女說,更何況,自己與先生住在一起,如果李女認為2人有姦情,可以抓姦啊! 陳男則說,自己是去店消費才認識李女,2人間並無姦情,僅止於LINE上,偶爾會講些性愛的事情,他已跟妻子道歉,事後妻子只告朱女1人。 201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