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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新聞網 2010/11/03 台北市一名黃姓公務員發生婚外情,和一名女公務員在受訓時交往,男方還向女方求婚,不過,事後卻又找盡各種理由推托,女方最後發現黃姓男子已婚,認為被騙失身,因此,提出民事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之後,認為女方的權利確實受到侵害,因此,判決黃姓男子須賠償50多萬元。 (杜大澂報導) 發生感情的兩名公務員,是在五年前在受訓時開始交往,不過,男方隱瞞已婚身分,交往之後,就向女方求婚,事後女方要見男方父母,男方卻以母親有憂鬱症等各種理由敷衍,女方覺得可疑,要看身分證,男方就謊稱「遺失補辦」,只拿了變造過的影本交差。 由於男子已婚的事實,終究無法隱瞞,因此,兩人分手之後,女方憤而提告。女方主張自己是受害人,不僅在不知情之下和對方發生性關係,分手之後還罹患精神疾病。法院審理之後認為,被告確實違背善良風俗,因為,女子的權利受到侵害,獲得52萬元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