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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何祥裕/新北市報導】 2011.05.04 蘇姓婦人多年前懷疑丈夫與陳女有染,頗有財力的蘇婦竟花錢買下陳女樓下房屋,與「小三」當鄰居,陳女想賣屋,蘇婦還在樓梯間貼紙條嗆「搬到哪,我就買到哪!」陳女不堪其擾提告,但檢方以遷徙是憲法保障為由,處分不起訴。 據查,四十四歲的蘇姓婦人,在二○○一年間懷疑丈夫與陳姓女子有染,曾經對兩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後來蘇婦不知何原因撤回告訴,不過蘇姓婦人決定要「跟」著陳女。 蘇得知陳女住在樹林區一處五樓公寓的五樓,花錢買下三樓後出租,跟陳女當鄰居,去年八月十七日,蘇姓婦人先把公寓一樓大門的門鎖更換,陳女回家發現門打不開,還曾報警,同年八月底陳女決定賣屋搬家。 蘇姓婦人獲知後,在樓梯間貼上「買方請注意,頂樓不能加蓋,二、三、四樓啟」,後來陳女對蘇姓婦人提出民事求償百萬元,蘇婦還把告訴狀影印後,張貼在樓梯間,並在訴狀上加註「本人認識原告(指陳女),九年前曾告過原告妨害家庭。」 蘇婦還加註「我和原告有恩怨、心存報復。蘇小姐會加油,她搬到哪,我就買到哪!」陳姓女子認為自己名譽被破壞,且蘇婦要跟著她,使她心生畏懼,因此控告蘇婦涉嫌強制、恐嚇與誹謗罪。 但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蘇婦換鎖是因為房客反映鎖壞了,並非故意使陳女無法回家;至於訴狀上的加註,都有相當根據而非虛假,至於蘇婦放話要跟著陳女,是憲法賦予民眾遷徙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