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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馬瑞君╱台中報導】 閔姓女子去年七月到十月間,不分晝夜每日撥打上百通無聲電話、簡訊騷擾外遇男友的妻子林姓女子,但技巧性的迴避恐嚇字眼。檢方認定其所為,讓林女心理有受辱的脅迫感,依強制罪嫌起訴;但台中地院審理後卻認為打電話、傳簡訊並非暴力行為,無實質威嚇要脅手段,判決無罪。 卅六歲的閔姓女子與謝男為青梅竹馬,持續有往來,直到謝男與林女結婚後,兩人感情依然糾葛,閔女因而將不滿情緒轉移到林女身上。閔女找友人申請一手機,加上自己手機,每天打一至二百通電話,不出聲或發怪聲及傳簡訊騷擾對方。林女不堪其擾而提告。 但閔女在簡訊中避開使用恐嚇字眼,加上簡訊內容僅限於兩人之間,不構成恐嚇、公然侮辱罪;檢方卻認為,依社會一般通念,其所為使林女生活作息、睡眠受到嚴重影響,精神壓力增加產生畏懼,因而依強制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承審法官卻認為,強制罪構成要件,係以強暴、脅迫手段,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強暴,是指以暴力行為,強加被害人身上;脅迫,則是以言詞或舉動,威嚇要脅。撥打電話及傳簡訊均非屬有形之暴力行為,加上簡訊內容僅具辱罵、嘲弄意涵,閔女所為與強制罪構成要件不符,判決無罪。 不過,另有台中地院法官指出,本案只能算「特例」,因多數會發騷擾簡訊者,多難以控制情緒,會使用辱罵、恐嚇性的字句去要脅對方,因而多能以恐嚇罪定罪。 法官指出,刑事判決無罪,並不代表閔女就能免除法律上的責任,被害人的居住自由權利受到侵害,造成心理上的壓迫,妨害到憲法上所保障的居家安寧、睡眠、工作不受打擾等權利,也能循民事訴訟程序,要求精神慰撫金,或聲請假處分,限制其不得撥打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