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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吳姓大陸籍婦人外遇被丈夫發現,擔心離婚得回大陸,在丈夫與情夫談判時,偷偷將三歲兒子帶回海南島,再獨自返台工作;丈夫提告期間,她拖了許久才把小孩接回,但沒送回夫家,最高法院依略誘罪判她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 吳姓婦人嫁來台灣數年,生下兒子後不久,和她工作的蘭花園老闆搞曖昧,丈夫發現兩人互傳曖昧簡訊,到蘭花園談判,吳婦當場遭解僱。 吳婦擔心丈夫提出離婚訴訟後,她會喪失兒子的監護權,將無法再以依親名義在台居留工作,竟立刻回住處對公婆佯稱「要帶兒子去逛街」,偷偷帶三歲兒子回海南島娘家。 吳婦將兒子交給娘家人照顧後,自己一人回台工作;丈夫請求她將兒子帶回台灣,她總是虛與委蛇,丈夫憤而控告她略誘。 訴訟期間,吳婦每次出庭都承諾會帶回孩子,也收下夫家給的機票費,但幾次都黃牛;台南高分院審理時,她總算把兒子帶回台灣,但迄今不肯送回夫家,法官據此認定構成略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