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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記者鮑建信/2013年8月27日 高雄報導 一名吳姓男子深夜到摩鐵「抓猴」,發現從事服務業的妻子與客戶在房間,控告兩人涉嫌通姦;高雄地檢署調查兩人供詞一致,談生前契約和車貸外,床單經鑑定又查無精液等反應,處分不起訴。 據了解,去年10月14日晚間,從事服務業的吳妻與男客戶到高雄市的一家汽車旅館。兩個小時後,吳男抵達現場,發現房間床單有被使用過的痕跡,認為兩人「炒飯」完畢,提起通姦告訴。 吳妻等被告應訊時,供詞頗為一致,均說裕誠路不好停車,找摩鐵談車貸和男方母親的生前契約,兩人並分別坐在床上和椅子上,都否認發生性行為。 承辦檢察官指出,案發當時吳妻等兩人均衣著整齊,床單經送刑事局鑑定,查無可疑精液等證物,吳男並未捉姦在床,認定兩人罪證不足。 法界人士指出,早年法院對通姦罪認定比較寬鬆,如「孤男寡女,衣衫不整,共處一室,所為何事」,又如「孤男寡女,乾柴烈火,長夜幽幽,何以排遣」,根本不需要保險套等證物。如今歐美先進國家通姦除罪化,國內也有部分人士建議跟進,法官對證據要求則日益嚴格,一定要有男方體液等證物,證明有性器官接合,否則很難成立。 不過,兩人雖逃過刑責,但已構成侵權行為,吳男如提出民事求償,遮羞費恐難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