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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記者湯世名/ 2014年5月3日 員林報導〕 一名施姓男子與已婚的許姓人妻一年來在彰化縣十家汽車旅館開房間,每回都是以信用卡付帳,許婦丈夫發現二人姦情提告,彰化檢方根據施男信用卡帳款資料查出二人共上床五十八次,彰化地院則依一罪一罰,二日判決施男每罪各處有期徒刑三月,合計共判刑十四年半,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施姓男子與已婚的許姓婦人搞婚外情,從前年七月起,以開車或騎機車分別到彰化市、秀水鄉、和美鎮等地汽車旅館開房間,去年六月間,許婦丈夫從其手機發現二人的曖昧簡訊,許婦矢口否認與施男有染,但禁不住良心譴責,一個月後始坦承姦情。 經許婦丈夫提告,彰化檢方發現施男每回與許婦上汽車旅館開房間,都是以信用卡付款,經調閱其兩家銀行信用卡帳款資料,發現二人到彰化市、秀水鄉、和美鎮等地共十家汽車旅館開房間,每月至少發生性行為二次以上,最多甚至在一個月內就上床十一次,一年內上床次數共有五十八次,偵查終結後依妨害婚姻罪嫌起訴。 彰化地院審理,認為施男犯刑法第二三九條相姦罪嫌,犯意個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因此判決施男共犯相姦罪五十八罪,各處有期徒刑三月,合計共判刑十四年半,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得易科罰金,若以一千元折算一日,施男還得賠償五十四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