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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李姓男子提告指出,妻子與張姓男子2013年10月間曾在南港區一家汽車旅館嘿咻,他和張妻得知另一半外遇後,都告雙方另一半通姦,事後為了修補婚姻,同意和解撤告,當時妻子及張男簽下協議書,同意日後2人不得再用任何方式聯絡對方,否則張男須賠他500萬元,妻子則要賠他200萬元。 不料去年2月李夫發現妻子仍與張男在LINE互傳情,且內容顯示2人曾私下見面,追問後李女坦承到張男家嘿咻,李夫憤而離婚並出具協議書對2人提告求償。 張男否認通姦,辯稱當初因李女遭李夫要脅,才勉強簽下同意書和解,事後李女才打電話向他訴苦,動機情有可原。 但李夫出示李女自白書和自白時錄影畫面,顯示當時李女神情平靜,言談並無異狀,應未遭強迫,法官審酌李女自白內容及LINE對話包括「妳的傘在我車上呢」、「我們運動後也累了對吧」等語,認定2人相約嘿咻,違反協議內容,考量雙方經濟能力,判張男、李女須各賠李夫180萬及80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