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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日報 2008/05/31馬來西亞律師梁卓經向《大霹靂》表示,1950年已婚婦女和兒童法令是用來保護沒有經濟能力的婦女和孩子,在沒有獲得丈夫或父親的供養照顧下,可獲得生活保障。他說,一些依賴丈夫生活的婦女,在丈夫有外遇而沒有供養家庭時,礙於孩子的關係不敢離婚,也沒有申請贍養費,只好默默忍受,過着困苦的生活。“很多女性不知道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也可申請贍養費。不過,就算經過律師的講解後,這些面臨婚姻問題的女性,因經濟陷困而沒有能力聘請律師,最後只好放棄通過法律途徑向不負責任的丈夫索取贍養費的念頭。”他表示,如果有經濟問題的婦女,可以通過大馬律師公會的法律援助部或政府法律援助局尋求協助。合法孩子及私生子包括在內經濟能力決定贍養費數目梁卓經表示,根據有關法令,法庭是依據男方的經濟能力來決定男方須付多少贍養費給女方。他說,如果男方沒有經濟能力,如是失業人士等,可豁免支付贍養費的責任。“此外,如果女方涉及與別人通姦,她就無權獲得丈夫的贍養費。”不遵從庭令懲罰監禁 他指出,根據該法令第四條文,一旦男方沒有遵從庭令,拒絕按月付贍養費給妻兒,女方可通過法庭作出追討,甚至發出逮捕令,把男方關進牢房以示懲罰,而監禁期限是根據拒付的月數,如一個月沒付,就坐牢一個月。他說,值得一提的是,在該項法令下,一名父親必須及有義務支援孩子包括合法孩子及私生子的贍養費,法庭可以發出庭令諭令這名父親每個月支付規定款額的贍養費,直到孩子成年為止。“不過,根據民情,私生子的贍養費可能比合法孩子少。”關名洙:不獲贍養費也要堅強單親媽媽要自力更生霹靂華裔單親媽媽協會主席關名洙表示,該會有約400多名單親媽媽會員,其中不乏面對前夫不肯支付贍養費問題的案例。她說,這些會員有些向她哭訴前夫不給贍養費,有些則指前夫給了一半就失去蹤影。“雖然前夫不給贍養費是他們不負責任,但本會鼓勵這些單親媽媽不要終日為贍養費哭哭啼啼,而是堅強起來,自力更生賺取生計過活。”安排技能培訓課程她說,該會有為單親媽媽安排培訓課程,讓她們掌握一技之長謀生。她說,馬來西亞有一些保障婦女權益的法令,然而很多婦女對有關法令不清楚,甚至要離婚也不知如何辦手續,而該會特別委任兩名女性法律顧問,為前來尋求支援的婦女提供法律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