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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08.12.23 五十多歲的曹姓富商兩年前娶了卅幾歲的歐姓酒店小姐,歐女知他性好漁色,為絕後患,要他簽署一張「億元契約」,約定未來若出軌要賠一億元。沒想到婚後四個月曹姓商人就破戒被抓,歐女依契約向板橋地院求償四千五百萬元,法官判決他要賠一百五十萬元。 曹姓商人是南部大地主,為了追求酒國名花歐女,曾允諾要贈送林口一棟價值數千萬元的豪宅給歐女,也同意收養歐女的小孩。 歐女的律師表示,雖然法院只判賠一百五十萬,但雙方還有許多訴訟待進行,包括認可收養、撤銷贈與等,目前雙方正在談和解事宜。據悉,全案開庭時,曹曾開出願以一千五百萬元「解決所有問題」,或以一百五十萬元解決「本案」的條件,但和解不成。 法院調查,曹姓富商九十四年間結識歐女,隨即展開猛烈追求,為了展現誠意,曹同意與歐女結婚,連她的小孩也收養,兩人當年四月初簽了結婚證書,並到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隔年六月,雙方還在餐廳舉辦婚宴,完成結婚程序。 但歐女認為光是辦妥結婚的保障還不夠,也知悉曹喜歡找「粉味」,風流韻史不少,為了永絕後患,避免老公跟別的女人跑了,要曹簽下切結書,約定不得打罵她或帶女人出場約會,否則要離婚並賠償一億元。 婚後曹姓商人被歐女親友目擊身邊有別的女人,歐女於是在桃園住處臥房加裝針孔攝影機,四個月後真的錄到曹帶女子回家「辦事」,她一氣之下根據切結書,向法院提出履行契約之訴。 歐女主張丈夫偷腥對她造成精神損害,求償四千五百萬元,不過曹姓商人主張該切結書無效,他與歐女的婚姻關係無效,兩人僅是同居關係,且切結書是歐女逼他簽的,內容限制他的「婚姻自由」與「性行為自由」,因此契約無效。 曹姓商人還指歐女原是酒店上班女子,慣以金錢為對價與人性交易,即使同居人出軌,她受到的傷害比一般良家婦女來的小,所以他只願賠一百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切結書中清楚明訂丈夫不可違反事項,內容並無違背善良風俗等,因此契約有效。不過一億元賠償金實在過苛,法官根據一般「市場行情」,最後判決曹必須賠償歐女一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