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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09/09/23 〔記者劉志原、李文儀/台北報導〕某航空公司吳姓男空服員遭同公司擔任地勤的申姓妻子指控與何姓女子通姦,申女指丈夫曾在值勤時帶何女同飛國外,並住在外站的組員宿舍,還被女兒在國外看到兩人手牽手,台北地院認為吳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而與何女同居,判兩人連帶賠償申女120萬元;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法院寄給吳某的開庭通知書,曾由何女以「同居人」、「配偶」、「妻」等名義收受,顯見吳、何兩人同居屬實,已破壞吳某與申女的婚姻幸福,侵害申女的配偶人格法益,應負起賠償之責。 申女與吳某、何女間的官司已纏訟近5年,申女為位組人員,她曾經為調查丈夫及何女行蹤,與同事陳某利用職權進入會員資料庫清查何女搭機與吳某同飛紀錄,用以打官司,遭何女反控侵權,96年間台北地院以該航空公司及申女、陳某已侵害何女隱私權,判連帶賠償何女8萬元。 現年56歲的吳某於71年間與申女結婚,育有一對子女,86年間兩人協議分房睡,92年間吳某突然搬家,並訴請與申女離婚,已遭駁回,申女從女空服員口中得知,丈夫與何女走得很近,申女遂展開蒐證,並向法院訴請丈夫回家履行同居義務獲准。 申女不滿婚姻遭破壞,今年提民事訴訟,要求丈夫及何女賠償150萬,吳某主張,他已於美國訴請與申女離婚獲准,但台北地院以美國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認定吳、申兩人仍是夫妻。 該航空公司表示,事件發生當時即已處分兩名員工,法院判決結果屬於個人私事,公司不予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