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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 news 2010/08/0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東市一名田姓男子(55歲)因家暴被法官命令搬離住家,沒想到他竟然和妻子的遠房親戚陳女另築愛巢,田妻憤而告他們通姦。不過,一審法官認為,由於沒有田男和陳女「姦淫」的證據,所以只能說他們「同居」,不能說他們有「通姦」,因此判田男無罪。 據了解,田男在民國96年4月因家暴被命令搬離住家,去年3月8日,田妻發現丈夫竟然與自己的陳姓遠親同居,因此憤而控告兩人通姦。陳女解釋,她沒有妨害家庭,只是因為母親要看病,所以借住田男家,而且只住了一個月;田男也說,他和陳女沒有睡在一起,女的睡床上,自己睡在地板。 檢方調查,田男家中床上放了兩個枕頭,也僅有一條棉被,加上兩人的內衣褲都放在一起,因此判定兩人關係親密,並依通姦罪和相姦罪將他們起訴。不過台東地方法院法官認為,田妻帶警方抓姦當天,並沒有發現「姦淫」行為,儘管兩人同床共眠有道德疑慮,但也不能說他們一定有通姦,因此判兩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