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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10/09/16〔記者黃博郎/台南報導〕 李姓已婚女子偷情,一審判有罪,上訴後,二審法官認為針孔偷拍光碟係不法取得證據,作證的員警也僅在門外聽到「叫床聲」,未親眼看到李女性交和查扣證物,兩者皆難成證據,改判李女無罪。 現年27歲的李姓女子在97年4月間訴請與趙姓男子離婚,同年12月10日法院才判准。不過,李女在法院判准離婚前與方姓男子交往,趙某發現後,請徵信社潛入方某住處裝設針孔攝影機,錄下性愛畫面,並在97年8月3日報警捉姦。 趙某和警察上門時,雖在門外聽到女子「叫床聲」,但李女和方某遲未開門,警方未查扣到衛生紙等證據。 趙某依據偷拍的光碟和翻攝的照片控告李女妨害家庭,加上有員警親耳聽到叫床聲,台南地院一審簡易判刑4個月。李女不服上訴,二審認為光碟和照片是侵犯隱私權不法取得的證物,證據不具正當性,改判李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