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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2010/09/29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9日電)蘇姓女子懷疑丈夫去年擔任民進黨三合一選戰幕僚時,與現任嘉義縣黃姓女議員發生婚外情,而提出賠償告訴,嘉義地方法院依無法證明2人有通姦行為,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發布判決書指出,原告蘇姓女子原與丁姓男子為夫妻,現已離婚;丁姓男子於去年擔任民進黨三合一選戰幕僚,被派至嘉義縣輔選,與當時參選縣議員的黃姓女子發生婚外情,丁姓男子因而要求離婚。 判決書表示,蘇女在黃姓女議員、丈夫臉書(Facebook)上發現2人高調透露出遊情事,且其丈夫在網路通訊上坦承與女議員交往並發生性關係。 判決書說,蘇女認為交往非一朝一夕,被告應知道丁姓男子當時與蘇女仍有婚姻關係,被告妨害家庭的行為已危及2人共同生活,造成婚姻裂痕,以及精神、生活上痛苦,加上要獨自擔起扶養幼子的重擔,因此,向黃姓女議員提出新台幣300萬元的損害賠償。 判決書指出,被告於審理時陳述,雖然認識丁姓男子,但僅是在選舉期間認識,無進一步關係;而丁姓男子則表示,當時是為了勸原告離婚,才騙原告與他人發生性關係。 判決書表示,原告提出黃姓女議員與丁姓男子出遊照片佐證,但照片內容,雖然2人狀似親密,且有牽手行為,僅能證明交情匪淺,仍不足證明2人有發生性行為的事實,因此,原告提出的賠償,為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