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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11/02/20〔記者王錦義/新竹報導〕 桃園縣28歲男子郭彥亨96年間與曾姓有夫之婦發生性關係,曾女並產下一女,事後曾女丈夫提告,郭彥亨遭新竹地方法院依通姦罪判刑4個月,不過他以法官未幫助雙方和解為由上訴,昨天遭法院駁回。 檢警調查,有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竊盜案前科的郭彥亨,95年間才因前兩案遭判刑10月,96年1月剛出獄,竟與丈夫在監獄服刑的曾女發生多次性關係,曾女97年10月間產下一女。曾女丈夫出獄後,發現自己名下多了個女兒,氣得向郭男提起妨害家庭告訴。 郭彥亨到案後坦承犯行,並希望與對方和解。但曾女的丈夫向法官說,妻子在他服刑的人生最黑暗期背叛他,還產下私生女,對他精神和心理造成莫大傷害,他不願意原諒郭彥亨。 法官認為,郭男與曾女通姦行為屬實,妨害家庭雖屬告訴乃論罪,但曾女丈夫並未表達和解及撤回告訴意願,僅郭男單方面表明願和解;且法院並無強制規定告訴人與被告試行和解,甚至需使告訴人因和解而撤回告訴強制規定,故維持原判,駁回郭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