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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1.02.24 法務部調查局鄭姓調查官外遇生女,遭鄭妻向法院求償百萬精神慰撫金,不過,台北地院審理後,以鄭妻不僅知悉老公與他人交往,還給予祝福,甚至表達2人各自交友,重新生活之意。法官認為,二人關係早已名存實亡,鄭外遇生女對鄭妻而言並無傷害,判決鄭妻求償敗訴。 在本案中,鄭姓調查官坦承,在97年夫妻婚姻關係還存續中,與黃姓女子同遊日本,並發生性關係,在法院的審判實務中,類似鄭姓調查官的外遇案例,通常都會被判敗訴,要給付妻子精神慰撫金,但法官查出鄭妻早已知悉老公與女子往來,已有宥恕之意,並以二人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判決外遇的先生無須負起侵權損害賠償,案例並不多見。 判決指出,鄭姓調查官在4年前與簡姓妻子在板橋地院公證結婚。婚後不久鄭就被媒體大篇幅報導涉嫌對妻子家暴,後來兩人在97年底離婚。 法院判決指出,鄭、簡兩人結婚沒多久婚姻就出現狀況,鄭姓調查官在隔年就與一名黃姓女子交往,並生下一名女兒。簡女認為先生在還沒離婚前,就與人外遇生子,已經妨害夫妻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的權利,造成她精神痛苦,因此求償100萬元。 法院審理時,鄭姓調查官辯雙方婚姻關係名存實亡,妻子還多次以簡訊與他談論他的外遇對象,並要鄭和他的女友快樂,等於默許他外遇,因此認為簡女根本就沒受到精神損失。 法院最後採信調查官的說法,認為兩人結婚一個月後,就因為經常爭吵而出現離婚的念頭,再加上調查官提供的簡訊,證明簡女確實同意他與別人交往,可見雙方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簡女還對外遇的老公給予祝福,因此認定求償的簡女並未因老公外遇而受到精神損失,判決鄭姓調查官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