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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11/03/30〔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 年約30歲的王姓男子,發現同齡新婚妻子陳女與江姓男子通姦,要求江某簽下協議書,同意賠償100萬,且不再與陳女往來,否則再賠200萬懲罰性違約金,但江某簽字後,仍寄電子郵件給陳女,100萬也未付,王某一狀告上法院,台北地院判他可獲賠300萬,可上訴。 王某主張,他與陳女交往10餘年,98年11月結婚,不到1年,發現妻子與江某不正常往來,並坦承與江某發生多次性關係,王某要求江某解決,雙方在律師事務所簽下協議書。 稱被恐嚇下才簽字 30歲的江某主張,的確簽下協議書,但當時是王某威脅要帶小弟到公司鬧事,自己是在恐嚇下簽字,同意付百萬,且同意在陳女未離婚前,不再與她往來,但王某違反約定對外張揚此事,他才拒付款;江某說,合約違反公序良俗,應無效,且王某違約在先,懲罰性違約金也過高。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夫妻互有忠誠義務,王某與江某所簽合約與維護婚姻有關,並未違反公序良俗,江某也非遭逼簽約,應依約行事,但他簽約後仍與陳女通電子郵件,已屬違約,除應賠償100萬元,應依約另付違約金2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