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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2010.10.22 熊姓女子向已故林姓男友的妻子討債,林妻有疑,整理丈夫遺物,意外發現丈夫與臉部遮住的女子性愛照,懷疑就是熊女,告她妨害婚姻。熊女同意仿照片中姿勢供警方拍照,檢方比對特徵,確認熊女就是影中人。 檢方依據熊女的乳房一高一低,且腰部及秘密處有痣,和照片中的女子特徵一致,認定熊女就是照片裡的女子,而拍照及鑑定均由女警負責,且照片不得外洩。台南高分院日前判熊女有期徒刑四個月,減為二個月,並賠償十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熊姓女子九十三年間曾與林姓男子交往並發生關係,後來分手。九十七年間獲知林姓男子已過世,因她手中握有林簽的本票,對林妻聲請本票強制執行。 林妻覺得這筆債務很可疑,到丈夫生前住處找資料,意外發現丈夫與女子的性愛照,但照片的人物都遮住臉部。林妻懷疑照片中女子就是熊女,她找上丈夫最後一名同居女友江姓女子,江女表示,照片裡的女子就是熊女。 因照片中的人看不到臉,檢察官請警方鑑定,熊姓女子同意檢警要求,裸體模仿照片中女子的姿態供拍照,並經檢方現場勘驗,比對熊女與照中女子的特徵,確認是同一人,林妻於是控告熊女妨害家庭。 一審法官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僅能顯示兩人發生過一次性行為,判處四個月,減刑為兩個月,可易科罰金。 檢察官認為判刑太輕,向台南高分院上訴,林妻並附帶請求民事賠償一百萬元。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定模擬照片中熊女和性愛照片中女子特徵一樣,但僅能證明兩人有過一次關係,並以此事已對林妻造成精神傷害,判決熊女賠償十萬元。